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被执行人:苏小飞,男,****年**月**日出生,黎族,户籍住址海南省三亚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琼0271民初2393号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苏小飞追缴诉讼费一案,于2020年10月28日移送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苏小飞应负担诉讼费1286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自身财产状况。因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本院已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予以信用惩戒。 本院分别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和线下传统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多次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车辆价值超标的且下落不明,暂未查封,除此之外均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到位标的额为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措施已穷尽,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院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 立 审判员 李斯宇 审判员 李 钊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许还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