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张春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明水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闯与被告张春雨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春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李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及时偿还原告借款29000元,并承担从起诉之日至执行完毕止资金占用利息,按同期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2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900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在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却久拖不还,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为此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张春雨未作答辩和举证。
本院查明 李闯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身份;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身份信息;3、欠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9000元的事实;4、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原告催款,被告一直未付的事实。2021年4月23日孙志杰到庭书写情况说明一份,证明了被告向原告出具了29000欠条,并多次催要借款的事实。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1、2、3、4号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客观、合法,结合证人证言,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李闯、被告张春雨系朋友关系,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现金方式提供了借款;2021年2月28日,双方经结算,被告为原告出具了29000元的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久拖不还。为此,原告李闯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被告张春雨欠原告李闯借款29000元未还,有欠条及证人陈述在卷佐证,且欠条至今由李闯持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主张资金占用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春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九条、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张春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李闯借款29000元;
二、驳回原告李闯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计262.50元,由被告张春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万 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魏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