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曾银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被告:胡有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曾银琼与被告胡有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曾银琼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银琼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银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何 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