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陈仕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
被执行人贵州红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红桥新区管委会大楼四楼4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90MA6DTL8494。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221民初71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贵州红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裁定书规定的内容,即向申请人陈仕发支付人民币831271元,执行费10713元。但被执行人贵州红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
本院查明
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执行,于2020年1月16日通过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贵州红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有价证券和债权,经查被执行人贵州红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没有银行存款、车辆、无房产、无有价证券和债权。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对被执行人贵州红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第二次网络查询,经查,查询结果与第一次查询的情况一致,本院将两次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贵州红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当前的财产状况,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在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查找和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也将定期网络(每六个月)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黔0221执187号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