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金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靖宇县。
被告:韩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靖宇县。
审理经过 原告赵金录与被告韩开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赵金录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赵金录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金录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桂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王源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