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姚力刚,男,****年**月**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被告:牛利民,男,****年**月**日出生,现住址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姚力刚与被告牛利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原告姚力刚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告牛利民无法取得联系,致使本案无法送达。原告姚力刚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力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59.52元,减半收取计29.76元,由原告姚力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