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连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被告:苏州品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珠江南路378号天隆大楼4565室。 法定代表人:黄晶。
审理经过
原告韩连军与被告苏州品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韩连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韩连军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鲁 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