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滨州市沾化区隆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
法定代表人:闫建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金汇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博兴县京博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穆利书。
被申请人:穆国玉,男,汉族,住滨州市博兴县。
被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深发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博兴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建利。
被申请人:华威(博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博兴县。
法定代表人:窦立宪。
被申请人:姜康,男,汉族,住滨州市博兴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滨州市沾化区隆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金汇博化工有限公司、穆国玉、山东省博兴县深发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华威(博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姜康非诉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非诉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130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依法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130万元予以冻结。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否则负法律责任。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