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苗卫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华阴市。
被告:王玉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林口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苗卫红与被告王玉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苗卫红于2021年7月13日自愿撤回对被告王玉春的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玉春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苗卫红撤回对被告王玉春的起诉。
适用简易程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苗卫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