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付兰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与被告付兰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伟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被告陈伟立即将其堆放在鹤壁市市区公路局鹤壁集道班内的机械设备、施工材料、建筑模板等材料撤离现场,并排除妨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伟与被告付兰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21日曾向本院起诉,由于被告付兰杰同意将堆放在鹤壁市市区公路局鹤壁集道班内的机械设备、施工材料、建筑模板等材料撤离现场,原告陈伟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撤回起诉;至今为止,被告付兰杰由于种种原因仍未将堆放在鹤壁市市区公路局鹤壁集道班内的机械设备、施工材料、建筑模板等材料撤离现场,已经严重影响到原告的生产经营,本院准许原告陈伟的先予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付兰杰立即将堆放在鹤壁市市区公路局鹤壁集道班内的机械设备、施工材料、建筑模板等材料撤离现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费用100元,由被告付兰杰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闫洪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