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金沙县城关供销合作社,地址:贵州省金沙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2。 法定代表人:王洪刚。 被执行人:张华英,女,彝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 被执行人:张元,男,彝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18)黔0523民初197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金沙县城关供销合作社申请执行张华英、张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华英、张元应当偿还申请人金沙县城关供销合作社借款本金人民币195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060.00元,执行费2830.00元。申请人金沙县城关供销合作社在2021年3月4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在2021年3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华英、张元于2021年6月21日在本院与申请人金沙县城关供销合作社达成和解,利息计算至2021年6月21日,被执行人张华英、张元已偿还本金,尚欠40000.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付清。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黔0523执恢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官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武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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