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的

基本情况

被告人张新乐,出生于山西省阳高县,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山西省阳高县,住山西省太原市。2021年5月18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并万检刑诉[2021]86号

指控事实

2021年5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新乐饮酒后驾驶×××号揽驰牌小型越野客车,从太原市小店区许西社区附近出发,先后沿许坦东街、南中环街、坞城路、学府街、长治路、长风街,行驶至太原市××区口时,与代驾司机被害人郭某某驾驶的×××号帕萨特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郭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被告人张新乐被接警赶到的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张新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63mg/100ml。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张新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新乐已对对撞车主韩某、代驾司机被害人郭某某赔偿,并取得谅解。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张新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请求情况

被告人张新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从重处罚。被告人醉酒后在限定最高时速为80公里的城市道路上驾驶,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张新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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