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济南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2111号中润世纪中心2号楼12层。

法定代表人:窦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峰,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山东光华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七路843号泰山国际大厦二十层A区A08室。

法定代表人:郑吉民,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山东九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七路843号。

法定代表人:徐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颖,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清东,上海市海华永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霄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被告:肖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被告:徐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被告:郑吉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审理经过 原告济南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资担保公司)与被告山东光华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华公司)、山东九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泰公司)、王霄虹、肖光、徐伟、郑吉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融资担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靳峰,九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商颖、毕清东到庭参加诉讼,光华公司、王霄虹、肖光、徐伟、郑吉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融资担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光华公司清偿代偿款4731903.13元;2.判令光华公司以代偿金额为基数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完全清偿之日为止(其中:以300255.29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6日起以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20日、自2020年8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以5743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2日起以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20日、自2020年8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以37339.94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1日起以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20日、自2020年8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以2333.68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3日起以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20日、自2020年8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以10514.52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日起以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20日、自2020年8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以155964.47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以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20日、自2020年8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以207039.47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以93948.5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以3867077.26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以上暂计算至2021年1月15日约为159607.5元);3.判令九泰公司、王霄虹、肖光、徐伟、郑吉民对上述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被告共同支付实现债权费用(律师费)95914元;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6日,融资担保公司与光华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合同》,约定融资担保公司对光华公司向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科技创新中心支行(以下简称齐鲁银行)金融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九泰公司、王霄虹、肖光、徐伟、郑吉民分别与融资担保公司签订《保证反担保合同》,约定由其对《委托担保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2018年12月6日,光华公司与齐鲁银行签订《借款合同》,12月14日,该行向光华公司发放贷款900万元。融资担保公司按照《委托担保合同》的约定与齐鲁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因光华公司未能履行借款合同义务,齐鲁银行要求融资担保公司代偿,融资担保公司代偿本息合计10131903.13元。融资担保公司将上述债权中的5400000元债权进行了对外转让。根据《委托担保合同》《保证反担保合同》的约定,融资担保公司有权就未转让的债权4731903.13元向被告主张代偿款、利息、实现债权费用等。

被告辩称 九泰公司辩称,一、九泰公司认为利息计算过高,不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如果计算利息也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九泰公司不应当支付律师费用。九泰公司未提交证据。

光华公司、王霄虹、肖光、徐伟、郑吉民均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为,融资担保公司所举证据客观真实,且均与本案有关联,对案件事实均有相应证明力,其证据效力均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2月6日,融资担保公司与光华公司签订编号为“济融保委合字2018第179号”《委托担保合同》,合同约定:由融资担保公司对光华公司向齐鲁银行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实际担保金额和担保期限以融资担保公司与齐鲁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为准;拟定担保金额为900万元;如光华公司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如期清偿债务,造成融资担保公司代为清偿的,则光华公司向融资担保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代偿的全部金额为计算基数,从代偿次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融资担保公司向光华公司追究责任的范围,除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代偿本金、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等之外,还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2018年12月6日,融资担保公司分别与九泰公司、王霄虹、肖光、徐伟、郑吉民签订《保证反担保合同》,由五被告对融资担保公司上述担保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保证反担保期间自融资担保公司为光华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五年。上述合同均约定:保证反担保的范围为融资担保公司代光华公司清偿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复息、违约金和实现贷款人债权的费用等),以及应由光华公司支付给融资担保公司的违约金、利息、其他费用等,费用的计算按照《委托担保合同》的约定;如果同时存在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的,融资担保公司有权选择主张权利或一并主张权利,五被告不得以权利的类型或权利成立的顺序来对抗融资担保公司向其主张权利。

2018年12月6日,光华公司与齐鲁银行签订编号为“2018年117871法借字第181206号”《借款合同》,约定齐鲁银行向光华公司提供借款9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12月6日至2019年10月8日;借款利率为贷款实际发放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加上2.65%;按月结息,结息日为首次结息日后每月21日;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同日,融资担保公司按照《委托担保合同》的约定与齐鲁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同意为光华公司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齐鲁银行依约于2018年12月14日向光华公司发放了借款900万元。借款合同到期后,光华公司未按期足额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019年6月25日至2021年1月5日,融资担保公司向齐鲁银行代偿该笔贷款本金900万元,欠息1131903.13元,合计10131903.13元。融资担保公司将上述债权中的540万元对外转让,剩余债权4731903.13元。

另查明,融资担保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另支付律师代理费95914元。

本院认为,融资担保公司与光华公司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与九泰公司、王霄虹、肖光、徐伟、郑吉民签订的保证反担保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为有效合同,保证反担保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融资担保公司为光华公司在齐鲁银行的借款提供担保,并在借款到期后履行了保证责任,代光华公司偿还本息共计10131903.13元,债权转让后,融资担保公司剩余未转让的债权4731903.13元。融资担保公司依约要求光华公司偿还剩余债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光华公司应承担的支付融资担保公司代偿款的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融资担保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本案中,融资担保公司属于前述批复中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就其在市场经济中的定位而论,金融应为实体经济服务,促进资金这一生产要素在各产业和企业之间良性流动,并分享实体经济发展中创造的价值。如果金融服务导致实体经济融资成本过高,将会阻碍实体经济的发展,有悖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价值本源。较金融借贷的市场定位而言,民间借贷是对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不足的有益补充,而民间借贷的风险防控及承受能力相对于金融借贷较低。按照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的市场定位和风险与利益一致的市场法则,金融借贷利率虽无明确的最高限制,但不应高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即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本案中,融资担保公司按照年利率24%主张2020年8月20日前的利息显然有悖前述精神,其所主张的利息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为宜,起算点为代偿次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对于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及保全费,融资担保公司主张由光华公司承担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九泰公司、王霄虹、肖光、徐伟、郑吉民应否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依据上述规定,融资担保公司要求上述五被告在反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上述应由光华公司向融资担保公司支付的代偿款及违约损失、律师费、保全费等,均在反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之内,融资担保公司要求五被告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五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光华公司追偿。

综上所述,融资担保公司依约履行了担保责任,有权向光华公司追偿,九泰公司、王霄虹、肖光、徐伟、郑吉民作为反担保人,在光华公司未依约履行清偿责任的情况下,有义务向融资担保公司承担反担保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山东光华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4731903.13元及逾期利息(以300255.29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以5743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以37339.94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以2333.68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3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以10514.52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以155964.47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以207039.47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3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以93948.5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3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以3867077.26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山东光华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95914元、保全费5000元;

三、山东九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霄虹、肖光、徐伟、郑吉民对山东光华药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向济南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山东九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霄虹、肖光、徐伟、郑吉民在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山东光华药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济南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699元,减半收取计23349.5元,由山东光华药业有限公司、山东九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霄虹、肖光、徐伟、郑吉民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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