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翟顺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雨阳,河南高普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高新区城东街道办事处牌坊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信阳高新区城东街道办事处牌坊社区。 法定代表人:吴相海,该居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希旺,河南问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河南问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高新区城东街道办事处牌坊社区居民委员会张东组,住所地信阳高新区城东街道办事处牌坊社区居民委员会张东组。 法定代表人:张志勤,该组组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翟顺红因与被上诉人信阳高新区城东街道办事处牌坊社区居民委员会、信阳高新区城东街道办事处牌坊社区居民委员会张东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21)豫1503民初9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翟顺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雨阳,被上诉人信阳高新区城东街道办事处牌坊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希旺、李伟到庭了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上诉人诉称
翟顺红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判,改判二被上诉人共同赔偿上诉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损失90693.86元,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上诉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判决结果严重错误。具体理由如下:一、一审查明的“2013年因原告离婚,其户口至今未迁出被告张东组,但被告张东组从2019年起不再允许原告参加本组的各项体收益分配,故2019年统计缴纳2020年度新农合名单时,被告村民组以原告作为“离婚媳妇”为由,未将原告名单上报被告牌坊社区,且未告知原告”这一事实错误。1、一审已经查明:“2007年开始,被告牌坊社区制定了关于社区居民关于新农合缴纳办法,新农合费用由被告牌坊社区统一缴纳。”在2007年新农合缴费名单由各组统计上报牌坊社区后,自此以后的年份,村民组无需再报送新农合缴纳名单,仅报送每年新增人员(新出生儿童、新增加媳妇)和每年去世人员名单。因此,2019年张东组根本没有报送新农合名单,上诉人作为新农合人员原本就应在牌坊社区应缴费的新农合名单中,但被上诉人牌坊社区却故意没有给上诉人缴纳2020年新农合。一审认定“被告牌坊社区仅仅是根据被告张东组提供的参与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名单,统一按照上述名单缴纳新农合医保费”,显然是错误。2、被上诉人牌坊社区违反法律规定组织张东组组民,以上诉人为“离婚媳妇”为由进行是否分配集体利益投票,排除出上诉人集体利益分配权利,并以该次投票结果拒绝为上诉人缴纳2020年新农合医保,并且没有告知上诉人。显然是被上诉人牌坊社区违反法律规定恶意排除上诉人集体利益分配权,故意不为上诉人缴纳新农合。一审认定“牌坊社区并非能够决定是否为原告缴纳医保”并以此认为牌坊社区不承担责任,完全是歪曲事实。3、自2007年以来,被上诉人牌坊社区一直替上诉人缴纳新农合医保,以及给上诉人分配其他集体利益,包括2013年上诉人离婚以后也一直如此。仅在2019年4月份,上诉人应分得的13700元集体权益,牌坊社区拒绝分配给上诉人,上诉人将牌坊社区及张东组起诉至法院,被上诉人牌坊社区怀恨在心,在2019年年底故意不给上诉人缴纳2020年新农合医保。但是2019年及此后的集体权益上诉人一直在分配,包括2019年4月17日分得集体权益202.05元,2019年6月25日分得集体权益157.11元。一审认定“被告张东组从2019年起便不再允许原告参加本组的各项集体收益分配......”显然被上诉人牌坊社区是蓄意将责任推给张东组,牌坊社区居委会对上诉人集体权益分配一事完全知情,且完全是其主导不给上诉人缴纳2020年新农合医保。二、被上诉人张东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张东组作为所在的居民委员会的分支机构,在涉诉成为被告后,应由居民委员会作为共同被告,居民小组的实体责任由居民委员会承担。1、张东组没有独立的可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民事责任能力欠缺。《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由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第四条规定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上诉人所有集体权益来源,均来之被上诉人牌坊社区,集体收益均是牌坊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权益分配,张东组仅是从牌坊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领取后分发给个人,张东组既没有独立的集体权益分配制度和分配方案,也没有设立独立经济机构及集体财务账户,完全是听从牌坊社区的安排对集体权益进行分发。2、《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中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才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显然本案被上诉人张东组不符合上述条件。一审法院要求上诉人追加张东组成为被告明显违法,而且一审法院仅判决张东组承担责任,恐导致判决结果根本无法得到履行,上诉人不得不再次向请求政府部门进行信访解决,有违诉讼定争止纷目的。3、上诉人身患恶性肿瘤,现在医院通知仍需要继续手术,高额的医疗费导致上诉人已经无以为继,能不能尽快获得本案赔偿款项,是上诉人能否得到救治活下去的唯一办法,如果法院仅判决张东组承担赔偿责任,恐怕上诉人得到的仅是一纸毫无意义的判决书。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存在严重事实认定错误,漏判主要赔偿责任人,导致判决结果严重错误。因此,上诉人恳请上级人民法院查明案情后,依法纠正原审错误的判决,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信阳高新区城东街道办事处牌坊社区居民委员会辩称,一、牌坊居委会不存在为居民交纳“新农合”的法律义务,“新农合”缴费义务人是个人。新农合系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其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二、翟顺红混淆新农合与集体经济利息分配性质关系;即使牌坊居委会帮扶,牌坊居委会也无法判断张东组参保人数和参与集体经济收益人数,帮扶是根据张东组上报的参与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名单,由牌坊居委会代为缴纳。结合本案,牌坊居委会是根据张东组上报居民名单进行帮扶(代为承担,交纳新农合医保费用),但牌坊居委会并不存在为农民交纳新农合医保的法律义务;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68条规定,张东组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张东组作为居民小组,有集体经济财产,至于最终能否获得赔偿款,系执行程序范畴,不再审判程序考虑范围;四、即使牌坊居委会和辖区政府不存在为居民交纳新农合义务,在翟顺红就医后,牌坊居委会和办事处也组织人员给牌坊居委会捐款。1、上诉人要求村委会和和张东组共同赔偿,不符合民法典178条第三款的规定;2、自2007年开始,上诉人就已经知晓出嫁女与离婚媳妇的费用由本人负担的会议;3、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张东组没有独立财产;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信阳高新区城东街道办事处牌坊社区居民委员会张东组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一审原告诉称
翟顺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损失共计157838.11元;2、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享有参与本村集体收益分配的权利;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其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2007年,被告牌坊社区制定了关于社区居民关于新农合缴纳办法,主要内容为只要参加组内集体利益分配,新农合费用由被告牌坊社区统一缴纳,各组的集体利益分配办法,由各组制定。新农合缴费名单由各组根据各自分配办法上报,被告牌坊社区根据各组上报的名单进行缴纳。 1991年原告因结婚落户在被告张东组,现为被告张东组的村民,依法享有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从户口迁入后至2018年期间一直参与了被告张东组各项集体收益款及拆迁补偿款的分配。2013年因原告离婚,其户口至今未迁出被告张东组,但被告张东组从2019年起不再允许原告参与本组的各项集体收益分配,故2019年统计缴纳2020年度新农合名单时,被告村民组以原告作为“离婚媳妇”为由,未将原告名单上报给被告牌坊社区,且未告知原告。 2020年7月,原告因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经诊断,原告罹患肺部恶性肿瘤。2020年7月至2021年12月29日,原告因治疗支出医疗费157838.11元。因被告张东组未将原告名单上报,被告牌坊社区未为其缴纳2020年度新农合医保费,导致其治疗费用无法报销,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查明
另查明,根据原告申请,我院向信阳市平桥区医疗保障局调查原告于2020年度原告支出的医疗费157838.11元中新农合可报销金额。经查,可报销金额为90693.86元,庭审二被告均对该数额无异议,原告亦将其诉请变更为该数额。 还查明,被告牌坊社区于2021年度开始,凡户口落户其社区的居民,都为其缴纳了新农合医保费。 一审法院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受到保护。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结婚、出嫁或离婚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本案中,原告翟顺红与被告张东组村民结婚后户籍即落户被告村民组,依法取得了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后原告虽然离婚,但其户口至今尚未迁出被告村民组,其具备的被告村民组成员的资格并未丧失,应当享有同其他成员同等参加该组集体收益的权利。而本案中,为小组成员缴纳新农合医保费亦是原告享有的同其他成员相同的权益。被告张东组非法剥夺原告应享有的该权益,未将名单上给被告牌坊社区,导致原告无法报销其住院期间花费合计90693.86元,被告张东组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张东组赔偿该损失,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本案中,导致原告无法报销新农合医疗费是基于被告张东组的村民自治行为,被告牌坊社区仅仅是根据被告张东组提供的参与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名单,统一按照上述人员名单缴纳新农合医保费,其并非能够决定是否为原告缴纳医保,故原告要求被告牌坊社区承担责任,于法无据,对于该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请求享有参与本村集体收益分配的权利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原告今后继续参与被告村民组集体收益分配的前提是原告具有的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不发生改变,即原告的户口未迁出被告村民组,故对于原告的该项请求法院不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1、被告信阳高新区城东街道办事处牌坊社区居民委员会张东组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翟顺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损失(人民币)90693.86元;2、驳回原告翟顺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逾期不履行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67元(原告申请缓交),由信阳高新区城东街道办事处牌坊社区居民委员会张东组承担。 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翟顺红向本院提交了:1、与张东组的会计聊天记录,证明张东组排除上诉人的经济利益是经过居委会授权的,足以证明牌坊社区对未能交纳医保具有过错;2、一审开庭笔录,拟证明一审开庭中牌坊社区居委会为村集体成员交纳新农合的方案;3、通话记录和文字证明一份,拟证明2007年新农合交费名单由各组统计上报牌坊社区,此后村民组无需再报送新农合交费名单,仅报送每年新增和去世人员名单,且增减名单需要由社区审核;4、2019年判决书一份,拟证明2019年4月,因牌坊社区未给上诉人分配集体利益,上诉人诉至法院;5、诊断证明一份,拟证明上诉人身患癌症,需要进行手术治疗。被上诉人质证称,对第一组微信聊天证据,对证据的三性有异议,这份聊天记录恰恰证明了95%的村民小组不同意上诉人参加本组的利益分配,是村民小组不同意你参加,与居委会无关;第二组证据是一审开庭笔录,对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一审已经查明从2019年其张东组不再允许上诉人参加集体利益分配,并且在上报名单中没有上诉人的名字;第三组证据通话录音和文字翻译与本案无关,对证据三性均有异议;对第四组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对第五组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与本案无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第二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第三、四、第五组证据与本案无关,因此本院不予采信。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翟顺红因出嫁成为该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村民小组集体经济成员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的规定,牌坊社区居委会作为张东组的设立机构,张东组作为牌坊社区居委会下属的非法人集体经济组织,两者之间有隶属关系,牌坊社区居委会对张东组负有监督和指导、管理职责。从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来看,牌坊社区居委会对参与利益分配的人员变更有审核职能。本案中,翟顺红作为集体经济成员,本应享受新农合医疗保险制度,牌坊社区居委会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对张东组收缴医疗保险的行为履行了监督管理责任,故其理应对张东组的行为给翟顺红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提供的翟顺红是否参加张东组利益分配评选的投票签中,加盖有牌坊社区居委会的公章,可见牌坊社区居委会对翟顺红无法参与利益分配是知情且同意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一项政府主导的惠民政策,从一审庭审时被上诉人的当庭陈述可知,该村的政策是由集体承担集体经济成员的新农合医保费用,牌坊社区居委会既未纠正参与利益分配名单,亦未通知翟顺红交纳医保,未尽到相应的监督、管理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上诉人的请求虽然是二被上诉人共同赔偿,但是缺乏相应的依据,应当改判牌坊社区居委会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翟顺红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维持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21)豫1503民初92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翟顺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21)豫1503民初92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信阳高新区城东街道办事处牌坊社区居民委员会张东组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翟顺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损失人民币90693.86元,信阳高新区城东街道办事处牌坊社区居民委员会对该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67元,由信阳高新区城东街道办事处牌坊社区居民委员会张东组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67元,本院准予免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胡晓峰 审 判 员 徐 宏 审 判 员 邰本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艺璇 书 记 员 许哲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