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连冶金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瓦窝镇王家村。

法定代表人周喜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白刚,系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菲薄机器人(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区铁山东路98-10号-8。

法定代表人付金源,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大连冶金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菲薄机器人(大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赵建强

审 判 员  邹世刚

人民陪审员  刘 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林香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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