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谢玉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阳山县。
被执行人:黄俊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阳山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法执行申请执行人谢玉英与被执行人黄俊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2021)粤1823民初67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黄俊宇应向申请执行人谢玉英支付货款3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案受理费275元由被执行人黄俊宇负担。由于被执行人黄俊宇尚欠29000元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费335元由被执行人黄俊宇负担。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8月31日经本院主持调解,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除执行立案前黄俊宇已支付谢玉英1000元外,对于剩余款项29275元(含谢玉英预交的受理费275元),扣减执行过程中黄俊宇已自行支付谢玉英共4000元及本院执行到位给谢玉英共672.54元后剩余24602.46元。谢玉英同意黄俊宇于2021年9月开始,每月30日前还5000元,直至还清之日止。签订和解协议后,谢玉英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并同意解除黄俊宇银行账号的冻结。黄俊宇按上述期限付清款项后,谢玉英同意本案作执行完毕处理。如果被执行人黄俊宇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谢玉英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需要长期履行,执行费335元被执行人也已交清,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粤1823执543号案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