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贺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现实际居住地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

辩护人赵洋、章臣,系辽宁腾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刑诉(202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犯诈骗罪,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俊彦、张铁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某及其辩护人赵洋、章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0月30日,被告人贺某在沈阳市大东区,通过QQ与被害人马某联系,称自己有电话费充值打折的渠道,获得马某信任后,以帮助其购买充值电话费为名,骗取马某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的人民币13万元。案发后,被告人贺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鉴于被告人贺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如全额返赃,足额缴纳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贺某有期徒刑三年或缓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贺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贺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又能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意见一致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沈阳市皇姑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被告人贺某社区矫正,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贺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贺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到沈阳市皇姑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罚金款已缴纳。)

二、扣押被告人贺某之赃款人民币十三万元,依法发还被害人马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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