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剑阁县永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剑阁县元山镇千米大街水郡小区。
法定代表人:赵新华,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贾大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剑阁县。
审理经过
原告剑阁县永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贾大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剑阁县永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剑阁县永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剑阁县永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