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泗县正腾厨具店,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玉兰东区2号楼109、110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324MA2REYE89J。
经营者:陈培,系个体工商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升,安徽郑良付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审理经过
原告泗县正腾厨具店与被告陈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泗县正腾厨具店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泗县正腾厨具店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反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泗县正腾厨具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元,由泗县正腾厨具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