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南通长洪锯业工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17780259897,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卢干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姬惠,该单位职员。 被执行人:丹阳市华柯锯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MA1TDL2P0G,住所地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金华进。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南通长洪锯业工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阳市华柯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602民初48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12652元,此款被执行人通过法院扣划支付申请执行人18079元,于2021年6月17日支付30000元,6月底支付29000元,余款35573元在9月底前全部结清。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金华进自愿就剩余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执行人有任一期未如期足额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就剩余债务对被执行人及担保人金华进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苏0602执42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黄立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明华 书 记 员 许一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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