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武汉忠铁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77号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基地建设项目二期B1栋5层01室。

法定代表人:柯凤霞,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华光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谭发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武汉忠铁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武汉忠铁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对本院(2020)鄂7101民初3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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