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兵团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5930893271A,住所地新疆北屯市博望东街815号。 负责人:李茁,行长。 委托代理人:徐磊,男,****年**月**日出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兵团分行一八七团支行行长,住新疆北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润祥,新疆兰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何进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甘肃兰州新区。 被执行人:吕灶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甘肃兰州新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兵团分行与被执行人何进忠、吕灶芳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执行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843833.33元,执行费10838.33元。在执行中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何进忠、吕灶芳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民政、工商总局、保险、公积金查询,并到被执行人居住地做社会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赵 春 雷 审 判 员 韩 新 民 审 判 员 李 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 晨 书 记 员 皮丽扎提·金格斯别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