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道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马锦程。

被告:刘旺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军,荆门市掇刀区团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王道生与被告刘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道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道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王道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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