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贤虎,男,汉族,1985年7月1生,贵州省平塘县人,住贵州省平塘县。
被告:石朝进,男,汉族,I983年5月5日州省平塘县人,住贵州省平塘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杨贤虎诉与被告石朝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在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原告杨贤虎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贤虎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贤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1元,由原告杨贤虎负担(原告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