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黑龙江省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艳秋,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巨秀军,该公司职员。
被告:王百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肇东市。
审理经过
原告黑龙江省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百达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催缴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黑龙江省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