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北海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北部湾中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庞侹,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彦霖,女,北海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律合规部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仕春,北海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律合规部职员。

被执行人:黄刘养,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

被执行人:郭四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北海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黄刘养、郭四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桂72民初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标的金额为1217112.50元。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恢复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本案债务。在执行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土地、车辆、公积金、证券等财产。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黄刘养名下存款102902.79元,经分配,申请执行人受偿93298元;被执行人黄刘养名下“桂北渔62156”号渔船,具体位置不明,暂无法实施扣押。此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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