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甘洛县。 被告:木乃以打,男,****年**月**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甘洛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甘洛支公司,负责人:马晓君,住址:甘洛县团结南街88号。
审理经过
原告张洪与被告木乃以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甘洛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张洪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洪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张洪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吴 万 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 小 松 书 记 员 木机克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