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和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江安镇金盾公寓2-2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3060313172E。
法定代表人:黄秋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林蓉,宜宾市南溪区衡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正全,宜宾市翠屏区正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
被告:宜宾市翠屏区鼎业江北兴城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江北鼎业兴城B区。
负责人:隆颜友,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隆颜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洪霞,女,****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告:宜宾市翠屏区象鼻街道和苑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象鼻街道古塔路47号古塔小区1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511502MEA242447G。
法定代表人:朱莉,主任。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和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宜宾市翠屏区鼎业江北兴城业主委员会、宜宾市翠屏区象鼻街道和苑社区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四川和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和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宜宾市翠屏区鼎业江北兴城业主委员会、宜宾市翠屏区象鼻街道和苑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和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86元,减半收取计2043元,由原告四川和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