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春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金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蔡小媚,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香港新界。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黄春春、黄金梅因与被申请人蔡小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粤52民终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黄春春、黄金梅申请再审称,原判决以“黄春春虽提交了其与蔡小媚之间的多笔银行资金往来流水,但无法合理解释银行流水中哪笔款是用于归还本案借款”为由,判令黄春春重新支付蔡小媚80000元的判决明显错误。2017年6月10日双方当事人立写借条后,从次月8日起按双方口头约定,黄春春每月8日通过支付宝、银行卡、微信等转账方式支付6400元(包括利息),至2018年7月8日止,共13个月,合计还款83200元。黄春春提供的“支付还款银行转账凭证清单”足以推翻原判决。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请求撤销原判决,适用再审程序,重新作出判决。 蔡小媚提交意见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黄春春、黄金梅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双方当事人是朋友关系,2017年6月10日,黄春春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蔡小媚借款80000元,黄春春收款后便出具借条,黄春春、黄金梅均在借条上签名并摁指印。黄春春虽提交了其与蔡小媚之间的多笔银行资金往来流水,但这是因为双方有委托海外代购等其他经济往来。黄春春向蔡小媚借款事实清楚,黄春春对借款金额也没有异议。如果借款已经归还,黄春春理应收回借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黄春春、黄金梅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请求驳回黄春春、黄金梅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蔡小媚在原一审提交了《借条》证明借款事实,黄春春、黄金梅对借款事实没有异议,原裁判对此予以确认正确。黄春春、黄金梅申请再审时提交的“支付还款银行转账凭证清单”,已在原一审时提交,不属于新的证据。从“转账凭证清单”可以看出,黄春春与蔡小媚之间存在多笔资金往来,黄春春、黄金梅主张其中部分转账为归还本案借款的依据不足。原判决结合蔡小媚持有《借条》、黄春春无法解释银行流水或微信转账记录中哪笔款项是用于归还本案借款,认定黄春春与蔡小媚之间存在其他经济往来,本案应由黄春春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符合民事诉讼证据的认定规则。原判决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判决,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黄春春、黄金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黄春春、黄金梅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林 阳 审 判 员 李洁新 审 判 员 徐跃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伟娜 书 记 员 徐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