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周春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健,江苏政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薛永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周春明因与被申请人薛永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苏1084民初258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再审申请人周春明申请再审称:1、请求撤销高邮市人民法院(2017)苏1084民初2584号民事调解书;2、判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976862.71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理由:民事调解书严重侵犯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也与当时承办法官和申诉人沟通调解的内容不相符。2017年底,承办法官通过电话与申诉人沟通,申诉人表示被申诉人可以先行给付15万元,但此款仅限于治疗,不作其他用途,承办法官表示认可。但承办法官在不征得申诉人同意的前提下,擅自改变调解内容,严重侵犯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薛永霞提交意见称,民事调解协议均由特别授权代理人签署,法律文书均依法送达。该调解书系双方自愿协商,不存在胁迫等非法情形。申诉人所称本人给付的15万元仅限于治疗,不作他用与事实不符,本人再行给付15万元是为了一揽子解决双方所有矛盾,是双方经法庭多次沟通后达成一致的。申诉人事隔三年才提出申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2017年12月26日原审原告周春明的委托代理人金宝琴与原审被告薛永霞的委托代理人马荣镇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薛永霞自愿一次性赔偿原告周春明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63000元,扣除已经垫付的13000元,余款150000元当庭兑现。二、原告周春明自愿放弃本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三、原、被告双方就本次交通事故纠纷一次性处理终结,原告周春明不得再以本起交通事故向被告薛永霞主张任何权利。四、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周春明负担。当日原审被告薛永霞按照协议将15万元汇到高邮法院。 另查明,原审原告委托代理人金宝琴系特别授权,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相关法律文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生效民事调解书,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本案民事调解协议系再审申请人周春明的委托代理人金宝琴与对方签订,而其代理人取得了再审申请人的特别授权,故本案调解并未违反自愿原则,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有效,其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调解书提起再审的条件。对再审申请人周春明提出的一审法官未征得其同意,擅自改变调解内容的申诉理由,经查无事实依据,且与其在本院审查中来电所称不一致,故本院对其该申诉理由不予采信。同时本案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亦已超过六个月的再审申请期限,且无新证据等法定情形,故亦应对其再审申请不予支持。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第四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周春明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兆辉 人民陪审员 宋旭光 人民陪审员 沈双兵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