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小龙,四川原则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四川鑫贵赢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88号1栋4层431号。 法定代表人:王胜兵。

审理经过

原告杨超与被告四川鑫贵赢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亦未向法院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罗良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孟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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