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于桂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海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
一审被告:李吉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审理经过 申诉人于桂花因与被申诉人吴海波及一审被告李吉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银民终字第584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宁检民监[2020]64000000037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