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原告:罗藏金巴,无固定职业,现住同仁市。        

被告:公保昂周,无固定职业,现住同仁市。        

被告:角巴才让,无固定职业,住同仁市。        

审理经过

原告罗藏金巴与被告公保昂周、角巴才让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罗藏金巴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藏金巴在法定期限内处分其诉权,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藏金巴撤诉。        

案件受理费3983元,公告费480元由原告罗藏金巴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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