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北票市荟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略。
被执行人:付海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阜新市细河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北票市荟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付海欧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1381民初37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进行了查控,经调查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约谈后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对本院(2017)辽1381民初37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