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莫建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现住贵州省遵义。

被执行人:中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龙华路贵州大厦五层5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09053163X9。

法定代表人:段殿初。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莫建强申请执行中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7民终22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到被执行人注册地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

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限制其消费。

五、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中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莫建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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