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卫东,男,****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威海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威海市环翠区,现住威海市环翠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3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威经检一部刑诉〔2021〕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卫东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刘晓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卫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2月5日17时许,被告人李卫东持证驾驶鲁K×××××号小型轿车,沿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路由南向北超速行驶至会展中心附近时,与由东向西横过海滨路的行人梁某1相撞,造成梁某1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梁某1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李卫东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交警三大队认定李卫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梁某1无事故责任。

被告人李卫东于案发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84.5万元,获得谅解。

被告辩称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身份信息、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驾驶证、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调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证人梁某2的证言,被告人李卫东的供述和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卫东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李卫东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李卫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卫东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卫东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卫东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卫东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卫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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