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沙合打提·阿合买提,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告:焦力太·大依沙,女,****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审理经过
原告沙合打提·阿合买提与被告焦力太·大依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沙合打提·阿合买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焦力太·大依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焦力太·大依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焦力太·大依沙以经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用于周转,承诺于2020年8月17日前归还。现借款已到期,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
被告辩称
被告焦力太·大依沙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焦力太·大依沙于2020年6月17日向原告沙合打提·阿合买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本人焦力太·大依沙今借沙合达提的10000元钱,2020年6月17日-2020年8月17日还款”。
以上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所举证的借条来源合法,证据真实,具有证据的证明效力,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亦应承担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焦力太·大依沙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沙合打提·阿合买提借款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焦力太·大依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