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福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赵亮小,曾用名赵四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杨福军与被执行人赵亮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履行本院作出的(2019)内0602民特670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东胜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于2021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于2021年7月21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于2021年4月13日扣划被执行人赵亮小在财付通的账户内的14963.70元。
经对被执行人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履行金额14963.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9)内0602民特670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