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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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凤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被告:项春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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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李文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凤静与被告项春国、李文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王凤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王凤静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