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建中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
法定代表人:游余杰,总经理。
被执行人:钟拥军,男,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建中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钟拥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闽0105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账户。
3、本院已轮候查封(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在先查封)被执行人钟拥军名下坐落于福州市长乐区××镇××路××号×××区××#楼××××单元的房产,并已转交《参与分配申请书》给首封法院。
4、本院已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