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胡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建林,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杭州盛璟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金街美地商业中心5号楼512室。
法定代表人:吴松。
被告:李忠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审理经过 原告胡琰与被告杭州盛璟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璟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解除原告与被告盛璟公司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两被告共同返还原告租金16500元(自2021年2月11日起计算至2021年8月13日止,按照2750元/月计算,共6个月)、押金2750元,共计19250元;3.被告盛璟公司赔偿原告违约金2750元;4.被告盛璟公司赔偿原告承租房屋的租金差价损失4500元(每月按照750元计算,共计6个月)、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4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第3项诉讼请求。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徐菁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1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2020年8月11日,原告和盛璟公司经李忠强居间分别作为承租人(乙方)和出租人(甲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将位于杭州市西湖区保利未来域人才家苑4栋1单元201室房屋出租给乙方,租期从2020年8月13日起至2021年8月13日止,月租金为2750元(含物业),付款方式为押一付十二;押金数额为2750元,合同期满后,在乙方无任何违约情形、不再续租,且甲方验收房屋无损坏、财产丢失的前提下全额退还押金。后原告向通过李忠强向盛璟公司支付租金和押金共计35750元。
另查明,案涉房屋系盛璟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麦耀元从案外人浙江未来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处承租取得,租金为3600元/月,租期为2020年8月12日至2021年8月11日。本案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盛璟公司和麦耀元未按约向浙江未来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浙江未来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原告自案涉房屋搬离。后经协商,原告自2021年2月11日起每月向浙江未来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500元,并继续使用案涉房屋至2021年8月11日。原告按该约定标准向浙江未来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6期,共计21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盛璟公司未按约向浙江未来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导致作为次承租人的原告另行与浙江未来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缔结房屋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原告关于原房屋租赁合同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应认定案涉《房屋租赁合同》于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2021年6月7日)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自其与浙江未来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缔结合同之日起的剩余租金及已交纳的押金均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租金为2750元每月,支付给浙江未来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租金为3500元每月,差价750元每月系因被告盛璟公司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盛璟公司应给予赔偿。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并非必然产生的损失,本院不予支持。李忠强并非案涉租赁合同关系的相对人,原告要求李忠强与盛璟公司共同承担归还款项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盛璟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一、胡琰与杭州盛璟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1年6月7日解除。
二、杭州盛璟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胡琰租金及押金共计19250元。
三、杭州盛璟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胡琰租金差价损失4500元。
四、驳回胡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4元,由胡琰负担44元,杭州盛璟公寓管理有限公司450元。公告费560元由杭州盛璟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胡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盛璟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被告杭州盛璟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直将公告费支付给胡琰。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审判人员 审判员徐菁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倪倩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