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蒋见芳,男,汉族,甘肃省礼县村民,住新疆塔城地区。
被告:冷存堂,男,汉族,青海省乐都县居民,住该区。
审理经过 原告蒋见芳与被告冷存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蒋见芳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蒋见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见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蒋见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