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蒋见芳,男,汉族,甘肃省礼县村民,住新疆塔城地区。

被告:冷存堂,男,汉族,青海省乐都县居民,住该区。

审理经过 原告蒋见芳与被告冷存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蒋见芳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蒋见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见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蒋见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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