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东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

被执行人:胡海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吴东平与被执行人胡海云司法确认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胡海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吴东平支付购房款450000元及违约金60000元,共计510000元;以实际欠购房款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6月10日开始按年利率15.4%计息至欠款偿还完毕止,利随本清;同时负担申请执行费7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

现查明,被执行人胡海云有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潇湘东路与舜皇路交汇处远志新外滩1.2.3栋3-18C【不动产权证书号为:湘(2017)冷水滩区不动产权第00111XX号】的房产,为了便于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胡海云所有的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潇湘东路与舜皇路交汇处远志新外滩1.2.3栋3-18C【不动产权证书号为:湘(2017)冷水滩区不动产权第00111XX号】的房产。

被执行人胡海云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责令被执行人胡海云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或变卖(或处置)被查封的财产。

四、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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