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玉梅,女,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现住略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连华,陕西省略阳县两河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略阳县鑫晟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略阳县。 法定代表人:梅德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王玉梅与被告略阳县鑫晟服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4日立案,原告王玉梅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玉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王玉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玉梅负担。 审 判 长 艾明礼
审判人员
人民陪审员 毛书能 人民陪审员 刘彩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