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谨勋,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黄梅县。 被执行人:李玉龙,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 被执行人:彭及税,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7民初1109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9月5日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公告费(含原告已预交的公告费450元及可能公告送达判决书的费用)。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案件受理费2700元、保全费1120元由本院向被执行人追缴。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并依法对被执行人下列财产采取了控制措施: 一、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彭及税持有的深圳市日欧制冷设备有限公司40.000000%的股权。 二、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彭及税名下所有的车牌号码为B9F720的丰田牌车辆。 三、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彭及税名下所有的车牌号码为BS09Y1的捷豹车辆。 四、已冻结被执行人彭及税名下财付通账户085e9858e35362a594383c50e@wx.tenpay.com存款人民币112.79元,期限自2020年12月28日至2021年12月27日。 五、已冻结被执行人李玉龙名下财付通账户085e9858e17ddaac10365b1d4@wx.tenpay.com存款人民币2.30元,期限自2020年12月28日至2021年12月27日。
请求情况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程序的条件成就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雄才 审判员 何宗儒 审判员 周 盼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叶学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