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闫保海,男,****年**月**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河北省。
被告:陈巴尔虎旗红宝石砖厂,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刘春义,厂长。
被告:赵宝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陈巴尔虎旗红宝石砖厂会计,住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原告闫保海与被告陈巴尔虎旗红宝石砖厂、赵宝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因原、被告已庭外和解,原告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闫保海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闫保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4元,减半收取1222元,由原告闫保海负担。
审??判??员张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