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铁诺德生活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铁山街道南牙户嘴村。
法定代表人:高毅,该分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被告:马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铁诺德生活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诉被告马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铁诺德生活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铁诺德生活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