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卫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被执行人潘建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被执行人茅芝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卫江与被执行人潘建伟、茅芝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602民初97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卫江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被执行人潘建伟归还申请执行人本金800000元及利息;2.被执行人茅芝娟对被执行人潘建伟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两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104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潘建伟、茅芝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要求被执行人潘建伟、茅芝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潘建伟、茅芝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潘建伟、茅芝娟名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潘建伟、茅芝娟名下无有效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房产、证券等信息。被执行人茅芝娟名下位于绍兴市越城区××公寓房产,已由本院(2020)浙0602执5321号案拍卖处置,本案待参与分配。两被执行人位于绍兴市越城区××街道××村的房屋拆迁款,已在本院(2020)浙0602执5321号案中冻结,待析产后可进行处置。截止2021年4月7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潘建伟、茅芝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潘建伟、茅芝娟未按期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潘建伟、茅芝娟作出司法拘留和罚款的决定。同时,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潘建伟、茅芝娟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张卫江及其代理人,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潘建伟、茅芝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0)浙0602执539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浩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何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