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胜利,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被执行人:翟夫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胜利与翟夫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翟夫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翟夫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翟夫金在中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区分行营业部有存款16152.8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翟夫金在中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区分行营业部的存款43635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