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四川云创乐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华阳大道三段193号、195号197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G72K16。
法定代表人:倪焱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成渝,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罗凯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南岭路*号。
审理经过
四川云创乐蜗科技有限公司与罗凯文国内非涉外仲裁一案,申请执行人四川云创乐蜗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仲裁委员会(2020)成仲案字第2165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4640元及利息,并承担仲裁费392元及本案执行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罗凯文的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本案执行标的为4640元及利息,属于基层法院可以管辖的受案范围。为便于本案的执行,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条第六项的规定,本院决定将本案指定由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成都仲裁委员会(2020)成仲案字第2165号裁决书由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执行。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立案执行,并通知相关相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